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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家庭外出务工成员 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情况须予以监管

 

滕晓燕

69日,贵州毕节4名留守儿童在家中喝农药自杀死亡,该事件引起社会的极大反思。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贵阳市考查调研时强调:要关心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加强管理和服务,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18日,《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2015)》发布,书中指出,中国有近1000万留守儿童“一年到头见不到爸妈”。农村留守家庭的不良现状,已引起党和国家及全社会的关注和反思。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留守家庭还将较长时间的存在。该问题的缓解和解决,必须有冷静的分析和思考。调查发现,留守家庭的窘境,除了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有关,这些家庭的“主心骨”没有尽到家庭成员的义务和责任也有较大关系。在农村,有少部分外出务工人员贪图安逸,即使挣了钱也自私自利不愿意往家寄钱,认为家里有老人支撑,抚养下一代是老人们的理所当然。许多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生活相当困难:在农忙季节,大多数庄稼都是老人和小孩负担,家里的“主心骨”基本没有回家帮忙,也不寄钱回家雇人;一些老人疾病缠身无人护理,有的老人甚至病亡在家,等子女回家时老人的尸体已经腐烂……。

在当前,《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公民在构建家庭和谐与稳定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内容描述十分丰富,但对公民未尽到的责任和义务的追责体系却显得十分薄弱。比如,法律对于遗弃罪的鉴定条件就限制过多,许多人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媒体报道,家长虐待儿女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其处罚程度较轻,仅仅判刑45年;有的长期虐待子女长达数年,受害者的同学、老师、邻居、当地干部等都知道,但是仍然难以阻止悲剧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缺失,量刑的松软,社会监管的无力,都亟待改进。

针对此种情形,必须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入手加以治理。对留守家庭公民履行家庭责任义务的治理应体现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刚性一面,同时,也要从道德角度从柔性一面着力。为此建议如下:

1、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拒不履行家庭成员义务的处罚力度。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产生人身侵害和危及生命安全的,要加重法律制裁。扩大对遗弃罪的认定范围,让那些拒不履行家庭责任的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给这个社会予以警示。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考虑制定《履行留守家庭责任义务管理办法》,对长期外出人员履行家庭职责,如给老人小孩每月的生活费用、重大疾病时支付医疗费用等提出要求。 

 2、加大对留守家庭成员履行义务的监管。依托乡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和村、社基层组织,由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兼任主要工作人员,对区域内重点留守家庭建立档案、予以重点关注,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3、加大宣传力度。要进行正面和反面宣传:要加大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宣传,对履行家庭成员义务做得好的家庭要积极宣传;对拒不履行责任的少数“败类”要加大道德谴责力度,必要时要进行公开反面宣传谴责,一旦触及违法条款果断依法处置。

(本文被《四川民盟信息》2015264期采用,作者系南充市政协委员、民盟南充市委高坪总支主委、南充市高坪区监察局副局长)